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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公司税惠取消区域限制
据媒体报道,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编制的《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政策文本,将于近日出台。
这两个文件主要用于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中高新技术公司的认定。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办法》的高新技术公司,内外资公司都将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的税惠政策。
科技部调研室副主任胥和平表示,新《办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公司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地引导国内公司通过加强自主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
强调自主研发
新《办法》主要以公司自主研发情况作为高技术的衡量标准,包括对公司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人员在全体员工中的所占比例,以及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都做出了明确界定。
按公司规模大小,《办法》将不同公司的研发投入与销售收入所占比例划分为3档。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公司销售收入不同要分别达到3%、4%和6%。与此同时,被认定为高技术公司的,必须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且公司研发人员在全体员工中的占比需达到10%。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外资公司而言,除要符合《办法》所做的上述规定,《办法》还提出了“外资公司60%及以上的研发投入需在中国境内发生”这一地域界定条件。
专家表示,新《办法》体现了知识资本与人力资本在公司自主创新中的重要意义,有利于鼓励公司重视研发投入及人才的培养与运用。同时,对外资公司的研发地点作出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某些外资公司总部委托研发的现象,刺激外资公司技术溢出,将研发经费投入到中国境内。
“产业税惠”惠及装备制造业
新《办法》与此前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公司税惠政策**大的区别是变区域优惠为产业优惠。原有的认定办法施行高新区内与区域外的公司双管制,进入区域的公司自动享有税惠政策,区域外的公司需要通过认定再享有相关政策。而新《办法》则去除原有的地域限制,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技术领域的内外资公司都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业内人士认为,我国原有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其配套优惠政策已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对先进科学技术的需求。新《办法》以产业政策优惠为主,弥补了原有科技园区内外有别的公司所得税收优惠政策而引发的一系列不良后果,使新税法同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相协调,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的有力杠杆。
发表于 @ 2008年04月13日 20:02: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