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指南》(农办机〔2008〕15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即将开始《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以下简称“第二轮目录”)申报工作。与2005年颁布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和《2006~2008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以下简称“第一轮目录”)的申报相比,原则没有很大的变化,但在操作细节和申报门槛上有了一定的变化。记者作为农机生产公司对此的认识是:逐步规范,促进农机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苍产蝉辫;
一、申报的程序和产物类别没有变化
第二轮目录与第一轮目录相比,申报范围仍延用第一轮目录的十大类农机产物,但是分类更加明确,具体类别划分按照农业部已经发布的《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狈驰/罢1640-2008)执行,具体是动力机械类、耕整地机械类、种植施肥机械类、田间管理机械类、收获机械类、收获后处理机械类、农产物初加工机械类、排灌机械类、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设施农业装备类等。申报时限没有变化。工作程序仍然是按照公司申报、省级审核、部级专家初审和综合审议、网上公示和公布公告等步骤,但需要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二、申报的门槛有所提高
一是对申报公司的资质有了一定的要求。申报《目录》生产公司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产物产地应是境内生产或组装,原装进口的产物则不予受理;申报还要求公司申报的产物原则上应有注册商标。这一点在第一轮目录申报第二轮调整时予以明确,但执行情况不是十分理想,因此在第二轮目录申报时再次明确要求。据记者对列入第一轮目录的
拖拉机生产公司统计,共有24个公司未填写商标,占拖拉机生产公司总数的21%。由于申报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收到受理通知、再进行公告到核准一般都需要两年的时间,因此第一轮目录中的申报公司肯定会有一部分公司不具备申报资格。
申报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插秧机的公司原则上应是规模以上(产物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公司,这也是新的要求。这对不开票或运作不规范的公司也是较大的打击。据记者对列入第一轮目录的拖拉机生产公司的统计,共计的112家(不含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生产公司),而2008年5月国家统计局统计公布的规模以上的拖拉机公司数是166家,其中大中型拖拖拉机25家,小型拖拉机141家(含皮带传动的小四轮拖拉机);但其中的各省分布情况却是十分复杂。以大中型拖拉机为例,山东省列入第一轮目录的公司为13个,河南省公司为6个,但国家统计局统计的规模以上的两省公司数分别为8个和3个;再以
手扶拖拉机为例,列入第一轮目录的公司数和国家统计局目前统计的规模以上的公司数,记者列表进行了对比如下:
省 份 |
江苏省 |
江西省 |
安徽省 |
广西区 |
湖北省 |
列入第一轮目录手扶拖拉机公司数 |
22个 |
10个 |
9个 |
7个 |
5个 |
国家统计局目前统计的规模以上的公司数 |
6个 |
2个 |
3个 |
15个 |
2个 |
由此可见,第一轮申报的公司数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规模以上的公司数存在的差距很大,因此这一门槛对于一些平时不开票或少开发票、价格比较低等不规范运作的公司冲击较大。这也将促使农机行业生产公司规范运作。
二是第二轮目录对申报产物获得的推广鉴定证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证书级别更加明确,申报的产物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这与第一轮目录申报的要求基本一致;二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叁种产物在2008年6月1日以后申报推广鉴定,其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这主要是考虑到这叁种产物技术含量较高,应有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目前只有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具备这一能力。这对于不具备国家级鉴定资格的一些省份的生产公司会有一定的冲击。叁是鉴定大纲应是部级的,如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鉴定证书,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推广鉴定大纲鉴定(无部级推广鉴定大纲的除外)。四是证书有效期: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09年3月31日(含)之后。另外还有些产物需要提供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的证书。以3颁认证为例,列入第一轮目录的需要进行3颁认证的25马力及以下直联式拖拉机生产公司数应为17个,但到截止到7月18日为止,记者从《中国农机产物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的**新情况来看,仅有7个公司通过3颁认证,情况不是很理想。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上述几个要求在《申报指南》上则是基本要求,但对于行业的规范作用却是很大。从2008年7月上旬农业部召开的部分农机公司购置补贴座谈会上,一些公司也提出希望提高目录的进入门槛,看来第二轮目录申报已经有所考虑了。
叁、更加明确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物的品种。
一是第二轮目录申报目的更加明确。制定第二轮目录的目的是支持推广先进、可靠、适用、安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扶强扶大农机公司,为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提供有力支持,与第一轮目录相比目的更加明确。
二是不鼓励一些落后的小型的、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产物,鼓励大型高效的产物列入目录,对于一些落后的趋于淘汰的机具产物不予受理。除皮带传动的轮式拖拉机第一轮目录就限制申报外,其他限制申报的产物也更加明确,如动力机械类不含额定功率小于13.2 kW(18马力);不含额定功率大于11.0 kW(15马力)的手扶拖拉机,就这个条款,记者统计了一下,第一轮目录中有6个产物不符合申报条件,缸径大于115mm和功率大于16.2 kW(22马力)的单缸柴油机,这个第一轮目录中也有少量的产物列入。再如耕整地机械类不含耕幅小于90cm和非中央传动的
旋耕机,配套动力下限小于29.4 kW(40马力)的普通铧式犁等产物不再申报。不象第一轮目录申报,只要是农机产物,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就可以列入目录。
四、部分申报的原则更加明确。
一是对于申报的公司产物的产地更加明确:生产公司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申报的产物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物。这是第一轮目录中是没有明确的;
二是公司的产物如被列入国家推广目录,不再需要申报省级推广目录。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确定、公布《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国家级目录的产物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高的权威性,适用于在全国或多个省(区、市)推广。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办法》,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对《目录》进行必要的补充,“国家目录”和“省级补充目录”共同构成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各省(区、市)的补充目录,要及时报送农业部接受监督。严禁各地从国家推广目录中选择部分产物组成地方目录或组织公司重新申报地方目录,增加行政成本和公司负担。而在第一轮目录则是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并未强调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因此这一项工作是公司所欢迎的,因为从第一轮的申报情况来看,还是有好几个省要求公司申报各省的推广目录,增加了很多的工作量不说,个别省份还收取一定的评审费用,增加了公司的工作量和成本。
叁是明确农机生产公司自愿向公司注册所在地或一个主销区的省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同一个型号的产物只能在一个地方进行申报。不允许同一个产物多地进行申报,一但发现将取消该产物进入目录的资格。
第二轮目录的公告程序也有所变化。在经过公司申报、省级审核程序后,由农业部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会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对各省(区、市)上报的产物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之后由农业部组织专家组听取初审意见汇报,并进行综合审议,形成《目录》建议公示稿,据了解,参加综合审议的专家一般有16位左右,并进行投票表决,低于叁分之二票的将被排除在外;在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意见后,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公示结束之后,农业部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公司或产物,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按《办法》规定发布第二轮目录的公告。这种程序更加合理,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因素,符合行业发展的要求。
五、第二轮目录申报可操作性更强。
2008年7月初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第二轮目录网上申报系统培训班,对第二轮目录的申报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了培训,使得第二轮目录申报可操作性更强、操作更细。
在申报方面,一是要仔细阅读申报书填报说明;二是每种产物装订成一册,不得有附件。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础4纸,字迹清晰不模糊、容易辨认;二是每一个申报产物的材料要按申报书规定的顺序单独装订成册,并保证材料真实和齐全,不得有缺页或缺少内容;四是照片应是能反映产物结构特征的冲洗照片,分前、后、侧面叁张,不得用计算机处理和打印,用不易脱落的方式(比如双面胶带)粘在础4纸上;五公司资料涉及的公司名称、产物型号、标准、说明书、技术参数和商标等都要求统一,不得有不一致的情况;六是申报书必须经由网上申报系统生成和打印,否则不予受理;七是申报材料按《申报指南》的申报程序及时报送,受理截止日期后网络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申报事宜。由于规定比较细,使得公司申报时可操作性增加。
(感谢李庆东先生、徐志坚先生和高涛先生对本文进行了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