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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推广农机产物目录添新规 杨鸿博 |
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要求,为加大对新产物的支持力度,优化农机结构,促进农业机械化科技进步,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7月21日,农业部印发了《〈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的通知。补充的规定中增加了有关新产物的申报内容和节能减排要求,并对公司和产物的基本条件提出了明确规定。不过,目前已进入国家推广目录的产物并不受此变化的影响。 农业部在文件中要求各地、各公司,要坚决维护国家推广目录的权威性,进入国家推广目录的产物,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公司重复申报或登记。严禁搞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向申请公司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严禁省级以下层层制定推广目录。 补充规定中特别提到:申报的公司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30人以上。申报、、的公司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申报的产物应符合国家相关节能环保(包括能耗、排放、噪声等)标准要求,申报产物所装配的主要部件(如拖拉机所装配的发动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另外,补充规定还增加了农机机型的“申报范围”方面的内容,规定部分机型如农用水泵、微型泵、潜水泵和等产物可按系列进行申报,即同一推广鉴定证书中涵盖的所有机型只需填写一份申报书,但需在基本产物型号后注明其涵盖机型的型号。(信息来源:2009年7月27日&苍产蝉辫;中国农机化导报) |
发表于 @ 2009年07月28日 16:07: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