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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于开展省农机推广目录2011年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农办〔2010〕4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和《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粤农〔2010〕45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我厅将开展《2011-2013年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报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编制范围
申报编制范围共十二类(详见附件1),已列入《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含调整目录)的产物,不在申报编制范围,不必申报。
二、申报公司及产物要求
(一)申报公司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生产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20人以上。申报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公司,其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且原则上应是规模以上(产物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公司。
(二)申报的产物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物,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物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物名单,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物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申报的产物原则上应有注册商标。
(叁)申报的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广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1年7月1日(含)之后;
2.已通过广东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的适应性(选型)试验并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其检验报告签发日期应在2007年7月1日(含)之后。
(四)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物应获得相应证书。产物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叁、申报要求
(一)申报受理时间: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叁)申报材料按规定的时限内报广东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地址:广州市沙太北同沙路276号邮编:510515联系人:林彩丽电话:020-37388560传真:020-37373812)。没有书面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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