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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修订农机试验鉴定办法 加大公司违规成本

作者:杨雪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3日 收藏

  今后如果因产物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被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3年内同样产物申请鉴定,将不予受理。这是日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修订的新内容。

  日前,农业部公布《对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部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对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3部规章进行修订。其中针对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做出修订,即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濒诲辩耻辞;申请前叁年内,未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叁、四、六项的规定被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谤诲辩耻辞;

  按照该修订,以后如果产物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在国家产物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和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被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后,同一产物在叁年内将不可以重新申请推广鉴定证书。

  据介绍,此前由于未对相应产物重新申请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对于部分违规公司在被撤销资格后重新申请农机推广鉴定,如何受理,难以把握。为此,农业部做出该项修订旨在严格执法力度,加大公司违规成本,从而督促农业机械生产者重视农机产物质量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机产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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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ami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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