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日产幕无线码一二三四区

关注微信
小程序

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受理条件暂行规定

作者: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0日 收藏

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受理条件暂行规定

鲁农机科函字〔2013〕3号

  根据我省农机化发展实际及推广目录管理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农机公司提高产物制造水平、公司管理水平、产物质量水平,现对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受理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一、申请鉴定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公司应是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生产公司。

  (二)插秧机、谷物联合收获机械、轮式拖拉机的生产公司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其中,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喂入量4.0办驳/蝉)公司注册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150马力以上的轮式拖拉机公司注册资金应在5000万元以上。其他生产公司的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60人以上。

  (三)申请公司占地面积3000 m2以上,用于生产的厂房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000m2以上,生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大型农业机械的应在3000 m2以上。

  (四)申请公司应具备与所生产产物配套的生产线及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设备等必备生产条件。

  二、申请鉴定产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鉴定产物应是省级鉴定能力范围内或鉴定计划中的产物。

  (二)申请鉴定产物应在《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

  (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物应获得相应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申请鉴定产物所装配的主要部件(如所装配的发动机)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申请鉴定产物应当是定型产物,稳定生产一年以上,有一定的生产批量,在两个以上市地销售。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物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物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物或成套设备不少于30台(套),对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等农业机械产物销售量应不少于10台(套)。

  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7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受理条件暂行规定》(鲁农机科函字﹝2012﹞9号)废止。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3年2月22日

分享到:
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nongjitong.com/
  • 暂无评论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