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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 收藏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对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2010年印发的《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渝农发〔2010〕28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实施。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7日

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促进我市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原则,确定、公布《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叁条 适于重庆市推广的农机产物列入《目录》。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农机产物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物,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

  第六条 《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市农委委托重庆市农业机械鉴定站(以下简称市农机鉴定站)负责受理申请。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目录》有效期为叁年,期间如有调整,市农委按年度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九条 列入《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物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等十四类。

  第十条 列入《目录》中的产物信息应包括产物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公司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叁章 目录的提出与审定

  第十一条 生产公司的产物申请新增列入《目录》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自愿向市农机鉴定站提出申请。

  生产公司的产物申请列入下一期《目录》的,应于本期《目录》第叁年12月15日前自愿向市农机鉴定站提出申请。

  生产公司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报书(具体要求见重庆市农机化信息网);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市农机鉴定站对申请的产物进行汇总和初审,并提出《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

  初审的主要内容为:①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③产物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

  第十叁条 市农委组织专家组,对《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进行综合审议,形成《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

  综合审议的主要内容为:①产物的先进性;②产物的适用性及范围;③产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产物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⑤产物质量及售后服务情况;⑥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目录》审查专家组由农业机械管理、推广、鉴定、科研等方面的专家和农业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市农委通过重庆市农机化信息网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农委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公司或产物,进行调查核实,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第四章 目录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七条 《目录》及其调整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市农委在征求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目录及其调整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在叁个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九条 《目录》公布后,依公司申请按本办法规定增补产物。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产物的公司名称、地址等产物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公司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申请《目录》变更。

  第二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在产物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公司有生产条件改变、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叁)经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和农机产物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四)被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物或公司;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列入《目录》的产物,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或试验鉴定证书失效的,由市农委调查核实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叁条 市农委组织对列入《目录》的产物实施检查,发现与《目录》不符的,责令整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目录》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伪造、假冒《目录》产物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机试验鉴定、《目录》审查及检查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机械生产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渝农发〔2010〕28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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