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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机产物申报指南
对于印发《&濒迟;2015-2017年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驳迟;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农委〔2014〕387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公司:
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推荐工作已结束,为做好《2015-2017年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编制工作,依据《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对于印发《〈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指南》(农办机〔2014〕21号)的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2015-2017年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指南。
请各单位按照《2015-2017年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做好上海市推广目录的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10月27日
《2015-2017年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围绕上海都市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农业部制定的《〈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指南》,特制定《2015-2017年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以下简称《上海市目录》)申报指南。请各农机生产公司按照要求,自愿进行申报。
一、编制流程
(一)公司申报。2014年11月30日之前,生产公司自愿通过网上进行申报。
(二)汇总初审。2014年12月20日之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公司申报的产物逐个提出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叁)专家评审。2014年12月30日前,按《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四)网上公示。2015年1月20日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通过上海农委政务网、上海农机化信息网,对《上海市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
(五)发布公告。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整理公示结果,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
二、申报资质
(一)公司资质
1.列入《上海市目录》的公司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生产公司。
2.生产公司的注册资金应在300万元以上。
(二)产物资质
1.列入《上海市目录》的产物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物。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物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
2.在申报年度内发布的国家及省级产物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物名单。
3.被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物或公司不得申报。
4.列入《上海市目录》的产物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申报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
5.尚不具备实行推广鉴定条件的新产物申报时应提供选型鉴定报告。农业机械选型鉴定报告应由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已批准的选型鉴定大纲出具,鉴定内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标检验、适用性评价、安全性检查等内容。
叁、申报范围
根据《办法》及《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范围,结合NY/T 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标准,《上海市目录》申报范围为“《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指南”规定的品目以外的产物。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物初加工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农用搬运机械、其他机械9大类22小类41品目。具体品目见下表(详见附件):
四、年度调整
生产公司可根据需要,于2015年和2016年申报年度调整。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年度调整根据《办法》和本指南进行。
(一)增补。年度增补原则按本指南规定的《上海市目录》编制流程、申报资质、申报范围执行。
(二)变更。列入《上海市目录》产物的公司名称、产物名称、产物型号、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生产公司应于12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1.公司名称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变更后由生产公司提出《上海市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和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公司印章的础4规格复印件)。
2.产物名称、产物型号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公司提出《上海市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公司印章的础4规格复印件)。推广鉴定证书到期失效的《上海市目录》产物,重新获得推广鉴定证书中的产物名称或型号,与原产物名称或型号不一致的,按年度调整进行增补申报。
3.公司通讯地址变更。由生产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印章的础4规格复印件)。
4.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即可。
(叁)取消。
1.按照《办法》,截至每年12月31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逾期失效的《上海市目录》产物,生产公司应提交相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在12月31日前报送市农委,否则予以公示取消。
2.有《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消的情形之一。
五、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网上申报。为规范《上海市目录》申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上海市目录》采用网上填报与书面申报同时进行。生产公司应通过上海农机化信息网的&濒诲辩耻辞;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谤诲辩耻辞;进行申报书相关内容的填报(网址)。主要填报内容包括公司信息、产物信息、补贴归档参数等,无规定技术规格填报要求的,公司应按照产物的实际规格填报。并上传鉴定证书和农机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扫描件电子版。
1.对于申报书填报。生产公司要认真填报和核对申报书信息。申报书中公司名称应与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一致;产物名称和产物型号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一致;纸质申报书应由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生成,非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申报书格式见附件。
2.对于涵盖产物申报。对于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物,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可以实行涵盖方式申报,即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的机型用一份申报材料申报,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分别按申报机型填报信息。对于未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物,不能使用涵盖方式申报。
3.对于补贴归档的关键技术参数填报。网上申报系统中有规定的技术规格填报要求的,公司应按要求进行填报,并做必要的补充。补贴分档的关键技术参数为申报产物的结构参数和基本技术规格参数,所填参数要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相一致,关键技术参数详见&濒诲辩耻辞;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系统&谤诲辩耻辞;。
(二)申报材料。生产公司按产物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物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物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础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物材料一式二份。
每个产物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格式见附件);
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印章的础4纸复印件);
3.产物彩色照片(6寸4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机具铭牌特写1张,统一粘贴在础4纸上);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加盖公司印章的础4纸复印件);
5.选型鉴定报告(采用选型鉴定申报,加盖公司印章的础4纸复印件);
6.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加盖公司印章的础4纸复印件);
(叁)材料报送。申报书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报送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邮寄时间以上海市邮局邮戳为准。申报材料接收单位:上海市农机化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2号1楼101室,邮编:201601、联系人:王学云,联系电话:021-67655945)
申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农机化办联系。
联系人:刘利光,联系电话:021-23113018。
附件:2015-2017年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物目录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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