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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机新产物小批试制(投产)鉴定证书办理程序的调整通知
对于调整《农机新产物小批试制(投产)鉴定证书》办理程序的通知
苏农机科〔2015〕5号
省农机试验鉴定站: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升农机法治化管理水平,按照&濒诲辩耻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谤诲辩耻辞;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7年第3号令和《国务院对于第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规定,自本文件颁发之日次日起,省农机局停止审核颁发《农机新产物小批试制(投产)鉴定证书》。
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6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农机新产物鉴定等工作,按照&濒诲辩耻辞;谁办理、谁负责&谤诲辩耻辞;的原则,请省农机试验鉴定站依法办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做好农机试验鉴定服务工作。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5年2月27日
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jsn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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