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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于印发部级推广鉴定受理和信息变更有关审查规定的通知

作者: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本站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8日 收藏

对于印发部级推广鉴定受理和信息变更有关审查规定的通知

农机鉴〔2015〕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受理审查和有效期内信息变更审查工作,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我站制定了部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有关审查规定(附件1),明确了信息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审查要求。

  针对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物信息与定型文件中信息不一致情况,制定了申请部级推广鉴定产物信息与定型文件不一致有关审查规定(附件2),对定型文件中公司名称、地址、产物型号名称、涵盖型号及产物结构配置参数等不一致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认可作为申请产物的定型文件,反之则不认可作为定型文件。

  为规范产物结构参数的变化情况,制定了产物结构及参数等信息变更限制范围。请各公司在规定限制范围内自主控制参数变化,除需要追加检测进行确认的结构或参数外,不用再申报备案。产物结构或参数变化超出限制范围,则应作为新机型申请推广鉴定(附件3至附件19)。

  以上各项审查规定经总站技术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于印发部级推广鉴定受理和证书信息变更有关审查规定的通知》(农机鉴〔2014〕78号)同期废止。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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