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资讯> 对于甘肃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受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对于甘肃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受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甘农机鉴〔201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方便公司申请农机推广鉴定,高效快捷地办理材料审查工作,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经省农牧厅、省农机局同意,现就我省农机推广鉴定申请受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机推广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申请,其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者应当是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二)申请鉴定的产物应当是定型产物,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二、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叁)产物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产物公司标准复印件一份;
(五)产物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物,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叁)项规定的产物定型证明文件由《公司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
1.全国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书;
2.强制性产物认证证书;
3.自愿性产物认证证书;
4.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物鉴定证书;
5.具有资质的产物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公司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上述第(七)项规定的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包括:
1.产物规格确认表;
2.样机照片3张(左、右前方45&诲别驳;、正后方各一张);
3.产物注册商标(如有)批文复印件;
4.申请产物生产量和销量证明文件;
5.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至少包括产物的生产、技术、销售及服务情况);
6.提供作业一个季节以上的用户名单(内容至少包括购买者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产物型号名称、购机时间等);
叁、农机推广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的,由申请者将申请材料提交省农牧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省政务大厅农牧厅窗口)初审后转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审查。
四、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农机推广鉴定产物种类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要求的;
(叁)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申请前叁年内,因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叁、四、六项的规定被撤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
(六)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对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摆2016闭6号)精神,做好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期间的衔接工作,在新大纲颁布实施前,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物,其销售量应满足:中小型农业机械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5台(套);其生产量应不少于现行有效的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抽样基数。
六、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上述第二条申请材料中除第(叁)项外的其他材料。
甘肃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2016年4月12日
-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