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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修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部分条款
5月30日,农业部发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决定,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涉及《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中的修改:一是删去第七条内&濒诲辩耻辞;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谤诲辩耻辞;;二是删去第九条第**款第二项内&濒诲辩耻辞;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谤诲辩耻辞;。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第3号
为贯彻国务院对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农业部决定:
一、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
2016年5月30日
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ami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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