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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对于明确安装柴油机的农机产物补贴办理规定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6〕392号
各市(州)农委(农机局、农机中心)、贵安新区农水局,各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机)局,有关农机产销公司:
根据《环境保护部对于实施国家第叁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5号)和农业部有关要求,现就安装柴油机的农机办理补贴规定如下。
一、12月1日(含)后销售的安装&濒诲辩耻辞;国二&谤诲辩耻辞;柴油机的农机产物(以购机发票时间为准),一律不得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此前销售的,办理补贴时限不超过2017年3月31日。
二、安装&濒诲辩耻辞;国叁&谤诲辩耻辞;柴油机的农机产物,经销商(含进行直销的生产公司)须在销售发票备注栏如实标明&濒诲辩耻辞;配置国叁柴油机&谤诲辩耻辞;,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购机者提供的发票办理补贴。经销商对其提供发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叁、生产公司不得通过贵州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向经销商提供安装&濒诲辩耻辞;国二&谤诲辩耻辞;柴油机的农机的机具出厂编号等信息(此前已提供的,由生产公司协调经销商通过补贴管理系统退货)。生产公司对农机产物的真实性及其经销商销售行为的规范性承担主体责任。
四、生产公司或经销商以&濒诲辩耻辞;国二&谤诲辩耻辞;柴油机冒充&濒诲辩耻辞;国叁&谤诲辩耻辞;的,由生产公司或经销商承担购机者补贴损失,省农委视违规程度采取取消经销商销售补贴产物资格、取消生产公司相关农机产物或所有农机产物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等处罚措施。
五、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尽快将本通知规定告知辖区内的购机者和补贴产物产销公司。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q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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