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资讯> 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做好2017年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做好2017年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农机鉴发〔2017〕15号
自治区内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推广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第2331号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机产物推广鉴定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的产物须通过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上的《鉴定检验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
二、产物种类
申请推广鉴定的产物应在《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产物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
叁、产物资质
申请推广鉴定的产物应是定型产物。
四、公司资质
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公司应是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公司经营范围应包含申请鉴定产物的生产、制作或组装,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如果制造商名称与生产厂名称不一致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和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对于制造商与生产厂无隶属关系的,应由生产厂直接申请省级推广鉴定。
五、申请公司在确定前四条都满足要求后,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1)认真准备准备申报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则不受理。
六、推广鉴定申请材料应符合《实施办法》及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下列要求: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附件2)格式应符合《实施办法》要求。
(二)营业执照包括制造商与生产厂营业执照。
(叁)非贴牌生产制造商的声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或在《公司承诺书》(附件3)中声明。
(四)产物定型证明文件不受签发时间限制。产物定型证明文件由《公司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内容应完整齐全。
1.全国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按照工业产物生产许可管理的农机产物,制造商或生产厂取得的全国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书(含附件);
2.强制性产物认证证书。按照强制性产物认证管理的农机产物,制造商或生产厂取得的强制性产物认证证书;
3.自愿性产物认证证书;
4.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物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其他单位是指第叁方检测机构、农机行业协会、地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等。相关部门规定是产物鉴定类(不含成果鉴定类)管理办法,并应在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中明示。产物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中公司名称、产物信息应与制造商或生产厂名称、产物信息一致,不一致时应提供证明材料;
5.型式试(检)验报告,应符合公司执行标准的型式检验要求。
(五)产物公司标准应包含申请鉴定产物信息。如公司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需提供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本公司产物标准执行的证明或声明文件。
(六)产物使用说明书应包含申请产物的信息,公司名称应与制造商名称一致。
(七)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证书及相应附件中的公司名称应与制造商或生产厂一致。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中的范围应涵盖申请产物,强制性认证证书应包括申请产物。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八)省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申请续展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按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管理规定,2013年颁发的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各持证公司如需继续保持获证产物证书资格的,应当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提出续展申请(以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续展申请的,不予受理。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涉及证书信息变更的,证书持有者应在30日内向我站科技项目管理科提出证书变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提出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制造商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推广鉴定的产物不在自治区推广鉴定指南范围内的;
2、申请推广鉴定的产物没有定型文件或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3、报送的纸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有虚假信息的;
4、不符合本通知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事项
1、通过网上审核后,应将材料按顺序装订(请勿胶装),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科技项目管理科,邮寄时注明省级推广鉴定申报材料。
2、科技项目管理科组织进行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如通过审查,公司接到受理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联系方式与项目承担科室联系开展省级推广鉴定。
3、不受理的申请材料不寄回申请公司。如申请公司再次申请时,应重新提供全部申请材料。
九、联系方式
邮寄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科技项目管理科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60号
邮编:010010
联系电话:0471-4314387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17年6月2日
-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