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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7年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了《青岛市2017年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青岛市农机局、青岛市财政局联系。
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2017年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
39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农机新产物新装备推广应用,解决目前农机推广鉴定滞后于新产物推广应用的矛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先进适用原则,突出主要经济作物全程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化新技术推广的需要;
(二)坚持农业急需原则,解决农业机械化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叁)坚持绿色生态原则,推动农机化供给侧改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生态环境改善;
(四)坚持风险可控原则,通过严密程序、科学决策,
切实加强风险防控;(五)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公平公正公开遴选试点机具,
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产物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和条件
(一)新产物补贴试点机具品目
穗茎双通道青饲料收获机、花生捡拾收获机、蔬菜精量播种机,面向全国公司自愿申报。
新产物补贴试点机具基本配置和参数见申报指南。
(二)新产物补贴试点机具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2、符合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农业机械分类》(狈驰/罢1640-2015);
3、获得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或者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明;
4、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型证明文件或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5、田间实地试验验证;
6、产物标准的先进性评价。
叁、试点区域、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试点区域。在全市所有涉农的区、市(含功能区)范围内实施。
(二)资金规模。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800万元,用完为止。
(叁)补贴额。按照不超过试点机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补贴额,实行定额补贴。新产物不享受市级资金累加补贴。(四)试点期限。2017年1月至12月。
四、工作流程
(一)产物申报审批。按照产物公司自主申报、田间实地试验验证、市农机局组织研究审定、&濒诲辩耻辞;青岛农机化信息网&谤诲辩耻辞;公示的程序进行产物申报审批。申报公司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申报审批具体程序和要求见申报指南,申报指南载于&濒诲辩耻辞;青岛农机化信息网&谤诲辩耻辞;。
(二)确定新产物补贴试点机具补贴额。市农机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成本与价格核定。组织专家组对新产物补贴试点机具补贴额进行论证,通过&濒诲辩耻辞;青岛农机化信息网&谤诲辩耻辞;对新产物补贴试点机具及其补贴额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青岛市农机局发布新产物补贴试点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叁)导入补贴系统。经公示无异议的产物信息导入青岛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四)补贴对象、补贴操作程序。参照《青岛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兑付。新产物补贴试点机具的补贴资金在经过一个作业周期后再行兑付,补贴资金兑付流程参照《青岛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五、责任主体化分
1、获得农机新产物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购机者和农机产销公司要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建立参与试点公司书面承诺制。新产物补贴试点产物产销公司对产物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应保证提供的产物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且其性能达到公司承诺的指定标准,售后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3、新产物补贴试点产物补贴资格因生产或经销公司违法违规被农机管理部门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生产或经销公司自行承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新产物补贴试点机具监管。在实施过程中,对列入试点的补贴机具补贴比例过高、产物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可先暂停补贴,对相关公司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青岛市农机局。青岛市农机局依据调查情况及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建议,对其进行处理,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二)加强信息公开。在青岛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全面公开试点品目及产物、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操作方式、实施区域、受益信息等情况。公告新产物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提示信息。
(叁)加强绩效管理。市农机局将新产物补贴试点工作列入区、市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内容,及时掌握新产物补贴资金使用、补贴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新产物补贴试点政策实施成效、提高新产物补贴政策落实效果。
(四)加强全程监督管理。及时总结新产物补贴试点工作执行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控。新产物补贴试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区、市农机部门将本年度新产物补贴试点实施情况总结报市农机局。
(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新产物补贴试点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对积极主动探索,非故意违法违规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负面影响或损失,不予追责;对非公司主观故意、产物技术争议等引发的问题应以整改完善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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