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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7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新产物归档信息的通知
湖北省2017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新产物归档信息的通知
鄂农机函〔2017〕68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公司,各有关农机管理部门: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农业厅对于印发〈湖北省2017年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17〕27号)精神,现就报送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新产物归档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产物范围
(一)新产物范围
新产物补贴试点范围为农业用北斗终端、田间轨道运输机和水稻侧深施肥机等3类产物。
(二)新产物资质条件
1.报送的新产物应符合湖北省2017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新产物种类范围(附件1)。
2.新产物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生产公司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物。
3.新产物应拥有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明;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型证明文件或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性能技术指标等);在我省3个及以上县(市、区)开展了田间实地试验和验证;拥有产物标准的先进性评价情况。
4.被农业部或外省取消补贴资格的农机产物不得填报。
二、报送方式
公司填报既要进行网上填报,也要同时进行书面填报。
(一)网上填报。生产公司登录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物分类分档管理信息系统(丑迟迟辫://113.57.190.157:9000/苍箩产迟/),进行注册,完善公司信息,按照网上操作要求进行归档信息填报。
(二)书面填报。公司应将书面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寄送至湖北省农机局。书面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2)按顺序装订成册,每款产物装订一册(胶装),用础4纸复印或打印,每项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其中,公司承诺书(附件3)还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叁、相关要求
(一)网上申报时间为2017年8月8日至8月14日17:00时,逾期不再接收网上申报或修改。书面申报材料收取时间截止8月20日。我局将适时对报送产物信息按规定进行汇总整理。
(二)补贴分档的关键技术参数包含产物的结构参数和基本技术规格参数,填写要与检验报告相一致,如果检验报告中没有归档必需的参数,公司可提供由原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应参数证明材料。
(叁)公司对填报的产物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全部责任。公司填报的产物信息和所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复印件材料应与原件一致,纸质材料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当中央补贴额与实际销售价格比例达到40%及以上时,须在销售前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我局将适时对补贴额度进行调整。因公司未提前说明,补贴额被调低的,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公司自行承担。
(四)如公司违反以上要求,出现材料造假、参数填写不实等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五)申报归档工作期间,谢绝农机产销公司来人来访。
收件人:湖北省农机局质量管理处;邮编:430070;
地址:武汉市武珞路519号省农业事业大楼2306室;
联系电话:027-87669961;电子邮箱:丑产蝉苍箩箩8蔼163.肠辞尘;
归档系统使用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18672756799。
附件:点击下载
湖北省农机局
2017年8月8日
湖北省2017年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农计发〔2017〕27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机)局(委、办):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精神,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农机新产物新装备推广应用,经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17年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农机局联系。
湖北省农业厅
2017年8月7日
湖北省2017年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新产物范围及补贴标准
(一)新产物范围。
新产物补贴试点范围为农业用北斗终端、田间轨道运输机和水稻侧深施肥机等3类产物。
(二)新产物资质条件。
1.拥有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明。
2.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型证明文件或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3.在我省3个及以上县(市、区)田间实地试验验证情况,并提供相关县(市、区)农机部门的推荐意见。
4.产物标准的先进性评价情况等。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上述五项条件须同时满足。
(叁)新产物补贴标准。
湖北省2017年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额一览表详见附件1。
二、试点区域及补贴对象
(一)试点区域。
新产物原则上可在所有产物适用县(市、区)开展试点,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不合格县(市、区)不得开展试点工作。
1.农业用北斗终端在我省北斗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县和2017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
2.田间轨道运输机在全省山区、丘陵县(市、区)开展试点。
3.水稻侧深施肥机在全省水稻主产区县(市、区)开展试点。
(二)补贴对象。
新产物补贴试点补贴对象与购机补贴对象保持一致,均为试点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
叁、试点实施截止时间和补贴额度控制
试点实施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全省新产物试点补贴资金总量为2000万元,各试点县(市、区)在本地2017年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中安排使用,严格控制补贴资金使用规模。
四、试点产物补贴程序
新产物补贴试点参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濒诲辩耻辞;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谤诲辩耻辞;方式操作。按照&濒诲辩耻辞;先申请,后购机,再补贴&谤诲辩耻辞;的流程,具体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一)补贴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等证明)向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农业(农机)部门对申请者资质进行审核,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审核确定补贴对象。由农业(农机)部门将信息录入补贴系统,向申请人发放《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系统中打印)。
(二)自主购机。申请人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试点产物生产公司或其确定的经销商)自主购机,供货单位必须与购机者本人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并开具全额机打增值税发票。申请人应按照《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10天内)尽快购机,如逾期未购机,视同放弃购机,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将收回补贴指标。
(叁)申办补贴。购机者须尽快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发票、银行卡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和所购机具,到农业(农机)部门指定地点接受资料审核和机具核实。核实无误后,农业(农机)部门在补贴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向购机者出具《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补贴系统中打印),并做好编号建档、喷涂标识、人机合影等工作。
(四)补贴公示。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定期将已核实的新产物补贴受益对象和机具信息,通过网站、新闻媒体或购机者所在村委会公告栏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五)机具核验。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在购机者购机后对新产物补贴机具逐台入户核验,确认机具是否真实购买。农业用北斗终端产物应以接入湖北农机作业精细化管理平台、实现定位计亩等功能作为确认标准;田间轨道运输机应按照补贴验收报告(附件2)有关要求开展验收工作;水稻侧深施肥机应确认是否配置强制施肥装置、漏施报警装置、插秧与施肥同步控制装置、施肥量调节装置和化肥深施装置等。
(六)资金兑付。公示及核验无异议后,由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对新产物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并对汇总表进行政策及真实性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农机部门提供的汇总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受益对象的银行卡中。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公司分别对其提交的新产物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试点县市农业(农机)对新产物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兑付的及时性负责。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试点县市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要将新产物试点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实施。市、州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试点产物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公开信息。各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要多形式,多途径宣传新产物补贴政策,让购机者知晓新产物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程序及相关补贴要求和新产物性能用途。要结合农业生产需求,开展新产物宣传推广和示范演示工作,积极引导购机者购置新产物。要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上公告享受新产物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公告新产物补贴试点情况报告。
(叁)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各试点县市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加强对试点产物的价格和质量监管,一旦发现产物质量不稳定、售后服务不到位、补贴额畸高、用户投诉较多等方面的问题,要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物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鄂农规〔2017〕1号)进行处置,应立即暂停补贴办理并及时向省市级农机部门报告。试点产物产销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承诺,切实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对产物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试点产物补贴资格或经销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产销公司自行承担。
(四)认真总结,强化绩效。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县市要认真开展绩效考核,总结新产物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主要做法措施、存在问题及政策完善建议等,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各试点县市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将试点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其他相关事项请依据《湖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鄂农计发〔2015〕12号)、《省农业厅办公室对于做好我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发〔2016〕7号)和《省农业厅办公室对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发﹝2017﹞1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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