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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9-2020年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机总站、中心)、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于印发〈2018&尘诲补蝉丑;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于做好2018&尘诲补蝉丑;2020年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2019-2020年黑龙江省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1日
2019-2020年黑龙江省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意见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于做好2018&尘诲补蝉丑;2020年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产物要求
已获得农、财两部批复开展试点补贴的农机新产物(产物品目和投档要求另行公布),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产物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二)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公司标准出具的产物出厂合格证明;
(叁)提供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二、补贴资金安排
已获农业农村部批复的单一品目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在省下达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用完为止,资金兑付和监管按农机购置补贴方案实施。
叁、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公司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试点期限
2019-2020年购置的符合条件的农机新产物可申请办理补贴,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
五、补贴操作
(一)农机新产物购置补贴试点实行&濒诲辩耻辞;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谤诲辩耻辞;的方式。
(二)同一补贴对象年度内申请同一品目产物不超过5台。
(叁)补贴流程和要求按照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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