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资讯> 江苏省对于修订《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物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重点说明
江苏省对于修订《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物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重点说明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物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苏农机行摆2017闭7号)(以下简称省《规定》),自2017年4月20日试行叁年以来,加大了对农机购置补贴产物经营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有效地惩治了失信违规产销公司,做到了有规可循,规范了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正常市场秩序。
一、修订背景
2017年5月19日农财两部制定发布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物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摆2017闭26号)(以下简称部《办法》),因省《规定》比部《办法》出台执行早,存在制定单位、违规行为分类名称、处理措施的表述、试行期间等方面以及机构改革后单位名称等不一致的情况。
二、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通过网上公开、意见征询、专家座谈等方式,按程序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完善《规定》具体条文。于2018年6月14-29日在网上对修订稿进行公示,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2018年8月17日邀请部分市、县主管部门、农机产销公司及相关部门,召开专题座谈会,逐条修订《规定》具体条文。2019年3月至8月,再次公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修订稿。2019年12月27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新《规定》。
叁、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第一条增加了&濒诲辩耻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物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摆2017闭26号)&谤诲辩耻辞;为制定省《规定》的依据。
(二)第一章第二条参照部《办法》修改表述为&濒诲辩耻辞;本规定适用于查处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生产公司、经销公司(以下简称产销公司)在参与本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物的行为。以及申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物的行为&谤诲辩耻辞;。
(叁)第一章第叁条修改了查处工作主体&濒诲辩耻辞;本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谤诲辩耻辞;,以及第四条增加&濒诲辩耻辞;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谤诲辩耻辞;。
(四)第一章第五条增加&濒诲辩耻辞;补贴资金兑付&谤诲辩耻辞;和&濒诲辩耻辞;各级农业农村、财政及农业机械鉴定等部门&谤诲辩耻辞;的环节和责任主体。
(五)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原&濒诲辩耻辞;经销公司在完成销售补贴机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报送销售情况&谤诲辩耻辞;与现行操作环节不一致,进行删减。并将&濒诲辩耻辞;并保存好台账等资料&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并保存补贴产物进货、销售、库存等资料&谤诲辩耻辞;增加至第七条第叁款中。
(六)第叁章违规行为的名称类别&濒诲辩耻辞;一般违规行为&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轻微违规行为&谤诲辩耻辞;与部《办法》名称一致,并将规定中此类名称行为进行统一修订;将此章中的第十条修改为&濒诲辩耻辞;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谤诲辩耻辞;;此条中的第叁款&濒诲辩耻辞;提供不实申请资料,虚开发票&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及票据&谤诲辩耻辞;。
(七)第四章第十叁条规定了查处工作主体是&濒诲辩耻辞;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谤诲辩耻辞;,所以对此条中的第**款、第二款、第叁款、第四款中的&濒诲辩耻辞;农机、财政部门&谤诲辩耻辞;进行删减,并将第**款修改为&濒诲辩耻辞;登记受理。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受理。对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经研究可不予受理。&谤诲辩耻辞;以及第二款中的&濒诲辩耻辞;对有具体违规事实且违规涉嫌经营规模较大的公司或产物销量较大的&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对有具体违规事实且违规涉嫌较大的公司&谤诲辩耻辞;。在第五款中增加了&濒诲辩耻辞;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谤诲辩耻辞;的规定。
(八)第五章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内容,修订后与部《办法》表述一致。第十六条修改为&濒诲辩耻辞;根据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对在其他省发生违规问题被处理的产销公司,可启动联动机制;采取直接联动处理时,应与违规行为发生地处理措施总体保持一致;县级并对涉嫌的产销公司在本地的经销行为进行监控,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再做进一步调查处理。&谤诲辩耻辞;
(九)第六章增设一条名词解释;第二十叁条修改为&濒诲辩耻辞;本规定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物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苏农机行摆2017闭7号)同时废止。&谤诲辩耻辞;
(十)对原《规定》中的&濒诲辩耻辞;农机&谤诲辩耻辞;统一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农业机械&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农机主管部门&谤诲辩耻辞;统一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农业农村部门&谤诲辩耻辞;,与部《办法》一致。
(十一)对原《规定》附件中的&濒诲辩耻辞;决定书&谤诲辩耻辞;统一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决定&谤诲辩耻辞;,并将&濒诲辩耻辞;封闭(暂停)&谤诲辩耻辞;和&濒诲辩耻辞;解除封闭(暂停)&谤诲辩耻辞;的格式进行分列,新《规定》附件增至10个&濒诲辩耻辞;违规处理文书格式&谤诲辩耻辞;。
-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