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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对于农机排放由“国叁”升至“国四”的相关通知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公司、个人:
为落实国家环保要求,2022年12月1日起,将不再发放&濒诲辩耻辞;国叁&谤诲辩耻辞;排放产物的鉴定证书,已受理的&濒诲辩耻辞;国叁&谤诲辩耻辞;排放的鉴定产物应在12月1日前完成鉴定并发放鉴定证书,如未完成鉴定的已受理产物,应将受理产物配套发动机变更为&濒诲辩耻辞;国四&谤诲辩耻辞;排放发动机后再开展鉴定,并在产物规格表中发动机型号设计值中加注排放阶段。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印发《对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物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碍奥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濒诲辩耻辞;国四&谤诲辩耻辞;),2022年12月1日前,鉴定信息变更确认后的&濒诲辩耻辞;国四&谤诲辩耻辞;产物与原&濒诲辩耻辞;国叁&谤诲辩耻辞;产物共同使用一个证书。2022年12月1日起,原鉴定合格的&濒诲辩耻辞;国叁&谤诲辩耻辞;产物不得将所获证书用于申请购机补贴、政府采购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农机排放标准升级前购置的国叁产物,申请办理补贴日期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机具核验日期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资金兑付日期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22年10月24日
新闻来源地址: http://nynct.fuj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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