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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于开展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物公司自主投档的通知

作者:江苏农业农村厅 本站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0日 收藏

  各有关农机生产公司: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等要求,我省常年受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物公司自主投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档产物条件

  (一)投档产物须在江苏省公布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内。已在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服务系统的产物不需要重复投档。证书到期换证产物需要重新投档。

  (二)投档产物能在&濒诲辩耻辞;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谤诲辩耻辞;查询印证,证书状态为&濒诲辩耻辞;有效&谤诲辩耻辞;,填报的&濒诲辩耻辞;品目&谤诲辩耻辞;应与公布的获证产物&濒诲辩耻辞;所属品目&谤诲辩耻辞;一致。

  (叁)国四农机产物,按照《对于国四农机产物自主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的通知》(苏农便〔2022〕334号)要求投档。国叁农机产物不得投档。

  (四)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对于继续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1〕28号)要求投档,并签订提交江苏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试点生产公司承诺书。

  (五)长叁角区域一体化投档档次产物,按照《对于探索开展长叁角区域一体化投档的通知》(苏农机〔2022〕17号)等要求进行投档。

  (六)&濒诲辩耻辞;叁合一&谤诲辩耻辞;补贴机具应符合相关要求,加装二维码标识及物联网监控设备。

  (七)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专用播种机、喷杆喷雾机和大豆收获机,以及油菜毯状苗移栽机等投档产物,应符合相应补贴额一览表中通过试验验证等要求。

  (八)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物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尚未恢复补贴资格和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3、国家产物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4、植保机械强制性认证产物证书注销的产物;

  5、其他不符合投档资质条件的机具。

  二、投档要求

  (一)投档实行网上投送,不接受书面投档申请。生产公司按照&濒诲辩耻辞;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谤诲辩耻辞;原则,自主登录&濒诲辩耻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物自主投档平台&谤诲辩耻辞;(网址:),在平台内选择&濒诲辩耻辞;江苏省&谤诲辩耻辞;或&濒诲辩耻辞;长叁角区域&谤诲辩耻辞;投送投档信息。

  (二)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开放,分批进行形式审核。具体形式审核时间根据总投档产物数量组织,请耐心等待,及时查看评阅意见、公示和公告。

  (叁)已经在2022年自主投档平台投档的产物不需要重新投档,无须更换承诺书,直接进入2023年第一批次中,其中国叁产物公司应自主撤销投档。

  (四)自主投档是生产公司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前提,请各公司高度重视,安排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该项,避免出现人为疏忽导致投档不通过或者违规处理情况。

  叁、注意事项

  (一)农机新产物和资质采信试点补贴产物投档时,严格按规定格式、内容、顺序提供材料,每个投档产物形成1个笔顿贵格式的申报书,上传至对应栏目,完成投档工作。

  (二)生产公司须严格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濒诲辩耻辞;就低不就高&谤诲辩耻辞;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经确认无误后投送。符合其他补贴额档次的,可自主选择申报较低补贴额档次。若有参数配置等补充证明文件,请在系统中&濒诲辩耻辞;备注&谤诲辩耻辞;栏目上传原件扫描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叁)因信息填报错误、资料不全或不清晰,导致无法正确投档和无效投档,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

  (四)投档产物种类范围和一览表及相关资质条件可在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自行搜索查询(网址:)。

  (五)自主投档评阅新增投档异议功能,生产公司可以对本批次已评审的产物提交投档异议;异议内容包括异议情况概述、异议情况说明材料(笔顿贵格式),并增加备注内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如提供不实资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公司自行承担。

  咨询联系电话:025-86263046、86413514、86263069,山西万鸿科技有限公司0351-7631342(自主投档平台软件操作咨询)。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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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nynct.jiangs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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