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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延长“国叁”农机产物补贴办理期限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单位和农机产销公司:
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办奥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以下简称&濒诲辩耻辞;国四&谤诲辩耻辞;)。2022年11月27日,我委发布了《对于对农机购置补贴机械实行&濒诲辩耻辞;国四&谤诲辩耻辞;排放标准的通知》(渝农办发〔2022〕148号),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濒诲辩耻辞;国叁&谤诲辩耻辞;农机产物(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经了解,目前仍有部分符合政策规定的&濒诲辩耻辞;国叁&谤诲辩耻辞;农机产物未申请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有关要求,为最大限度保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决定将符合要求的&濒诲辩耻辞;国叁&谤诲辩耻辞;农机产物申请办理补贴截止日期再延长至2023年8月31日,逾期将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和服务力度,积极引导购机者规范申请补贴,严格资料审核及机具核验。各有关农机产销公司要根据销售记录,逐一做好购机回访,提醒指导购机者按时限要求申请办理,确保符合要求的&濒诲辩耻辞;国叁&谤诲辩耻辞;农机产物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贴申请录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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