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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对于泰安泰山国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违规处理的通报
各省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有关农机产销公司: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对我省下发的《对于反馈有关人员匿名举报调查处理结果的函》,泰安泰山国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骋罢504-2、骋罢704-1、骋罢704-8型号轮式拖拉机存在用户购买的轮式拖拉机主要技术参数与鉴定产物不一致的情况。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物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等文件规定,上述情况属于较重违规行为。经调查研究,约谈涉事公司,我省决定对泰安泰山国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一、取消该公司生产的骋罢504-2型(含骋罢504-2(骋4)型)、骋罢704-1型(含骋罢704-1(骋4)型)、骋罢704-8型(含骋罢704-8(骋4)型)拖拉机产物的补贴资格。
二、暂停该公司504、704系列其余拖拉机产物补贴资格叁个月。
叁、2023年12月29日(不含)之前生产销售(以购机发票为准)的骋罢504-2(含骋罢504-2(骋4)型)型、骋罢704-1型(含骋罢704-1(骋4)型)、骋罢704-8型(含骋罢704-8(骋4)型)拖拉机产物,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存在违规问题的,不允许录入且不予兑付补贴资金,已录入的申请应予作废,已兑付的补贴资金应予退回。
四、2023年12月29日(含)之后生产销售(以购机发票为准)的骋罢504-2型(含骋罢504-2(骋4)型)、骋罢704-1型(含骋罢704-1(骋4)型)、骋罢704-8型(含骋罢704-8(骋4)拖拉机产物,均不允许录入且不予兑付补贴资金,已录入的申请应予作废,已兑付的补贴资金应予退回。
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由公司承担。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处理决定,做好对购机农户的解释说明工作。有关农机生产公司应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补贴产物产销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主动报告,坚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2024年3月11日
- 游客发布于2024-03-17 22:28666 --来自中文日产幕无线码一二三四区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