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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诉案中农机质量若干问题的探讨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秦恩彬 范国山
由于我国农业机械生产公司的制造水平差异很大,生产出的产物质量也良莠不齐。有的在农业生产中发生故障,造成质量纠纷案件不断增加。但从近几年处理的农机质量案件中看到各案件所依据的标准差异很大,产生不同的判定结论,影响农机质量纠纷案件处理的工作质量。现对投诉案件中农机产物质量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做好投诉工作。
案件受理后应认真调查
农机产物质量投诉案件基本都是用户投诉生产公司。有些用户在投诉中有片面性,有理的多说,没理的少说或不说,由于本人叙述的不翔实或不全面,容易误导受理部门,不利于案件的协调与处理。为了把案件处理的公正,获得全面翔实的材料,受理部门应做认真的调查。
1、 认真了解产物的使用情况,用户是否按使用说明书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调整保养是否正确;
2、 使用环境是否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3、了解产物现状和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产物有无改动等。通过认真的调查才能了解到产物真实情况,以便处理。
投诉产物检测依据的标准
投诉案件受理后,有些农机产物需要进行质量检测才能判定产物是否合格。但在近几年的投诉案件中农机产物质量的检测和判定依据的标准差异很大,有的没经协商依据了推荐标准而产生纠纷,在结论上产生分歧,很难处理。对于农机投诉产物质量的检测与判定依据什么标准,我们认为在没有约定和合同的情况下,可依据以下标准:
1、 有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按强制性标准执行;
2、 无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按非强制性标准中强制性有关条款的要求执行;
3、 按公司承诺的使用标准;
4、以上三种情况都没有,按备案的公司标准执行。
“三包”期内质量投诉的处理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也遇到这样的现象,农业机械产物“三包”期内发生故障,用户不让“三包”服务,还有的生产公司“三包”不及时,用户非要更换和退货,供需双方发生质量纠纷,上访到新闻单位、司法等有关部门。这样的案件,一是用户不应投诉,二是司法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应按我国《农业机械产物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办理。是“三包”服务范围的,坚决按“三包”渠道解决。
保修期外投诉的处理
农业机械在使用中已过保修期和保证期,在农业生产中发生了故障,用户也进行投诉。这样的案件,如果损坏的零件材质不符合要求,生产公司应负责任,反之则不负责。例如:一位用户的小四轮拖拉机用了4年,已超过保修期,在使用时由于发动机的连杆断裂卡死,导致发动机飞轮爆裂,造成驾驶员严重受伤。对此用户进行了投诉。据了解该车的发动机经拆装换过轴瓦等。发动机经拆装很难判定装配质量是否满足要求。根据这种情况,如果连杆和飞轮的材质符合要求,生产公司可不负责任,如果连杆和飞轮的材质不符合要求,生产公司应负责任。
新旧农机性能指标的判定
在农业机械投诉案件中,投诉农业机械整机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占有一定比例,有的是在整机“三包”期内,有的是在“三包”期外,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测定了性能指标,依据有关标准给予了判定。我们认为不应对“三包”期外的农业机械整机性能指标按有关标准给予判定。因为我国标准的性能指标是对新农业机械整机磨合后的要求。“三包”期以外的旧农业机械用新农业机械的性能指标去衡量,这是不切合实际的。因为农业机械随使用时间增长,性能指标随之下降,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三包”期内农业机械整机性能指标可以用现行标准要求的性能指标进行判定。“三包”期以外的农业机械的性能指标不应用现行标准的性能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国家应重新制定这方面的标准。
投诉什么项就应判定什么目
在近几年的投诉工作中,我们看到有的检测报告,存在投诉的项目和判定的项目不相符的问题。例如:一位投诉者投诉某农业机械的零件质量与整机作业性能不合格。但在检测报告中看到**终判定为安全防护与环境噪声不合格。出现了所问非所答的现象,我们认为这在投诉工作中是不合理的,应投诉什么项目,就检测什么项目,就判定什么项目,这才恰当。
(信息来源:摘自《农机质量与监督》)&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发表于 @ 2008年07月05日 14:48: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