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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对于延长“国叁”农机产物申请补贴办理时限的通知

作者:黑龙江农业农村厅 本站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3日 收藏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办奥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濒诲辩耻辞;国四&谤诲辩耻辞;)。我厅于2022年11月下发《对于农机购置补贴产物排放标准&濒诲辩耻辞;国叁&谤诲辩耻辞;升级&濒诲辩耻辞;国四&谤诲辩耻辞;的通知》,规定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叁农机产物(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于2023年5月31日截止。

  由于受拖拉机补贴额度调整、补贴产物归档时间较晚等因素影响,部分购机者在2022年11月30日(含)前(以发票日期为准)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濒诲辩耻辞;国叁&谤诲辩耻辞;农机产物,目前仍然未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为保护购机者利益,让惠农政策最大程度的惠及群众,决定将上述产物的申请办理补贴截止日期延长至2023年8月31日,逾期将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延长部分&濒诲辩耻辞;国叁&谤诲辩耻辞;标准农业机械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限,事关购机者切身利益,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务必高度重视,扎实做好政策的宣贯工作,严格补贴机具核验,确保符合补贴要求的农业机械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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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hljnj.hljagri.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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